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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3 10:01 编辑
2019年5月7日下午,由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主办,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承办的中国建筑企业“一带一路”国际税收问题研讨会暨新书发布会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传媒集团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会议旨在以“一带一路”税收问题为主题,分享各方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共同见证《“一带一路”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与规划操作指南》这一新书发布的重要时刻。
梁红星非常荣幸地被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特邀,作为国际税专家顾问做了专题发言;其题目为“国际工程(EPC)商业模式与税务遵从和筹划的协调”。
梁红星根据其多年在海外的实际EPC案例指出;目前海外EPC的商业模式由于投标方主体,与对应发包方(业主)签约形式,以及中国政策性银行融资,保险公司的投保,承建方的相关资质,以及中国银行,外汇管制要求的中国境内采购最低要求,还有中国央企集团内部海外市场布局和管理等原因,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的EPC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是“交钥匙”工程,即要求中国的总承包商(往往是中国集团总部)整体与发包方签约,整个项目总承包方需要系统整合设备,设计,施工的全产业价值链,需要统一协调管理其集团内部成员公司和第三方参建单位的不同分工,其全权负责,整体交付。简言之,越来是“大而全”。而项目所在国与中国的税务制度和具体税种,税收征收方式却是与上述的EPC商业模式正好相反,其因涉及两国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和不同税种征税的税基不同,征税环节和方式的不同,由此就EPC的税收遵从和筹划也就更加的细化和拆分。其中涉及到采购中国设备的出口退税,中国设计服务的跨境服务免税,随后该设备到项目所在国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施工部分的当地存在,即设立合适的当地法律机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在该项目国境内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这种分国,分项,分税种的缴税往往要求合同签约主体,付款路径,账务处理,相关票证等要求细分,一一对应,相互关联和匹配,简言之,需要“分而细”。如何将上述EPC商业模式与相关的税务遵从要求相协调,避免与现实的商业模式有的强烈的冲突而做人为的激进税收筹划,如人为分割和拆分合同,过度分配的离岸设备,材料及设计部分的价值,人为缩小在岸的施工部分价值,往往会遭受到项目所在国税务机关的挑战和纳税调整。梁红星结合以往案例分析,提示需要关注的众多具体潜在税务风险并提出参考的相关解决建议。
梁红星的演讲受到与会相关领导和参会者一致好评,他们都认为非常实用,专业,对企业很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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