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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2025〕50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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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n.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509/1cc7e4b3251443fd80638e6c14e314df.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琼府〔2025〕50号
文件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5-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琼府〔2025〕50号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免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支持自贸港产业发展,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应享尽享;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三、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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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昨天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8 10:58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原文链接:https://en.hainan.gov.cn/hainan/ ... 67c5231141d91.shtml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经营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经营者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按经营者央地隶属关系或央地投资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地方收入100%缴入省级国库。
《自贸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订了《通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免征归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考虑
《通知》严格落实了《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免征范围、起始时间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征范围。
免征的地域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考虑:《自贸港法》规定,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因此该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海南岛全岛,不包括三沙市。
免征的收入范围为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考虑:根据《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规定,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因此,该免征政策仅针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部分实施。
(二)免征起始时间及期限。
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免征政策。主要考虑:一是实施时间考量。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分为按月和按季两种,10月1日为第四季度起始日,按季缴纳的缴费人可从第四季度起完整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二是政策适用时间。“自2025年10月1日起”是以费款所属期为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0月及以后的费款。例如,11月份申报10月份费款时,可开始享受免征政策;而2025年10月份申报9月份及以前的费款,仍需按现行政策执行,不适用全免政策。同时,该政策不设置免征期限,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
此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通知》明确规定了财政、宣传、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通知》发布后新老政策适用问题
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予以免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在三沙市,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5〕106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同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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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昨天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10月1日起,免征归属海南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25-09-19

  9月18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闻通气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围绕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落实举措进行解读。
  省财政厅副厅长周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通知》,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免征归属海南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据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经营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经营者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周正介绍说,《通知》严格落实了《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免征范围、起始时间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免征的地域范围和收入范围。《通知》规定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限于海南岛全岛,不包括三沙市;仅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是明确免征起始时间及期限。《通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免征,缴费人可从第四季度起完整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同时,《通知》不设置免征期限,为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
       此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通气会上,省税务局副局长庞革新介绍:省税务局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优化完善征收系统申报缴费功能,实现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系统自动判别,方便缴费人简便申报和“即申即享”。即:“免征政策”涉费信息自动归集,系统自动计算免征费额,纳税人“一键确认”,即可完成申报的办税流程。
  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董承华介绍,近年来海南依托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与丰富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相对薄弱、产业规模与质量同国内先进地区存在差距。当前,海南正处于全岛封关运作准备的关键阶段,《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文化强省建设。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将共同把这项惠企政策落实好、执行好,让政策红利有效惠及广大文化企业,助力海南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记者:毛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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