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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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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245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5-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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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哪些“变”与“不变”?

  来源:新华社
  作者:申铖
  时间:2025-08-22

  22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多项安排。其中,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业内人士看来,财税等宏观政策需要相机抉择、适时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根据公告,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保持不变。除上述行业外,对其他行业设置了退税条件和比例。
  “可以看到,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持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提升政策精准性。”梁季说。
  根据公告,可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梁季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对“偶发性”留抵税款的退税设置条件。“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退税管理成本。同时,纳税人未退还的留抵税额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此外,根据公告,纳税人还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梁季表示,为纳税人提供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的政策设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让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并加强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增强政策协同。设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则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理性选择适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提高政策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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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详解千亿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大调整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5-08-23

  中国在十多年探索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道路上,作出了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整体上对退税更加谨慎。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决定自今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对相关行业采取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税务总局同日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明确具体征管事项。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对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调整力度大,目的是提高政策导向性与精准性,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收入规模一年超6万亿元。目前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而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此前中国对于留抵税额并没有采取退还处理方式,而是让企业将这一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举增加了企业资金压力。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中国自2011年开始对集成电路等特定行业试点留抵退税,2019年迈出一大步,即开始试行增值税增量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还比例为60%。新冠疫情冲击之下,为了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在此前政策基础上,2022年扩大了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更关键的是允许一次性退还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此举使得2022年留抵退税金额飙升至2.46万亿元,超过2021年办理留抵退税规模的3.8倍,是疫情期间国家给企业纾困的重要一招。
  近些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影响,财政收入增长承压,而刚性支出压力不减,财政收支矛盾不断加大。而实践中,一些企业借留抵退税骗税案例相继曝光,为防范风险,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对现行留抵退税制度作出重大政策调整。首先是享受按月全额退税比例的行业发生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称,“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下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田志伟表示,制造业等4个行业延续以往政策,实施按月退还留抵税额。而对原适用全额退还政策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重新增加退还限制条件以及调整退还比例。政策的调整有利于提高政策导向性与精准性,表明国家大力支持制造、科技、绿色等相关领域发展。
  这意味着,此前被纳入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范围内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不再享受全额退税,而是按一定比例(60%或30%)享受部分退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张子尧告诉第一财经,此举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但同时保留制造业等4个行业全额退税政策,反映国家优先支持上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近年房地产市场低迷之下,为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房地产开发行业也享受单独留抵退税政策。
  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田志伟表示,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继续实行以往适用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限制比例定为新增留抵税额的60%,此举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是保障房开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众多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中,房地产开发行业退税金额大。
  “实践中房地产业是否享受、如何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存在争论。而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单独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具体情形,且体现政策连续性和一致性,给予该行业退税支持。房地产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其留抵税额总体规模相当可观,此次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有望对房地产业的经营稳定和高质量发展起到有力支撑。”张子尧说。
  除了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外,其他所有行业适用的留抵退税政策也迎来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称,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而此前政策中,对这些行业新增加留抵税额统一给予60%退税比例,但新政策则对超1亿元部分降低了退税比例。
  张子尧认为,总体上看,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对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行业范围有一定调整,退税要求相较过往更加严格。这是从过往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普惠式减税政策,向结构式减税政策过渡转变的重要标志。
  “这也反映随着疫情退出,经济逐步企稳,此前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适时退出。近些年地方财力紧张,大规模、高强度地留抵退税已不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予以调整。而出于风险防控需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引入门槛和比例分级,旨在防止骗税、滥用资金,并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张子尧说。
  此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除了制造业等四大行业之外的行业,均设置了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政策门槛。田志伟表示,这有利于减少偶发性以及较低金额的留抵退税申请频率,从而能够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为了确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落地,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退税相关征管细节。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以具体案例的形式详细介绍了企业如何享受留抵退税新政。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全国税收收入110933亿元,同比下降0.3%。其中国内增值税42551亿元,同比增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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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来源:中国能源网
  时间:2025-08-25

  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两部门明确,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什么是增值税留抵退税?这是指当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财税部门将增值税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比超三成。2024年,中国增值税收入超6万亿元。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据了解,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筹建期间大规模采购却暂时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可能形成留抵税额。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二是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中国自2011年开始对集成电路等特定行业试点留抵退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从2019年4月1日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扩大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允许一次性退还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近年来,中国持续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业内人士分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政策精准性进一步提高
  根据公告,自2025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也享受单独留抵退税政策。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专家表示,对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有利于明晰政策导向,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保持不变。除上述行业外,对其他行业设置了退税条件和比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持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提升政策精准性。

  规范办理留抵退税业务
  如何将完善后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为规范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针对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公告明确: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梁季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对“偶发性”留抵税款的退税设置条件,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退税管理成本。同时,纳税人未退还的留抵税额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公告,纳税人还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梁季分析,为纳税人提供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的政策设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让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并加强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增强政策协同。设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则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理性选择适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提高政策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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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六大变化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时间:2025-08-24

  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为配套实施该新政,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笔者特整理制作最新政策图解《增值税留抵退税新规思维导图(2025年8月24日版)》,通过新旧政策对比梳理出六大核心变化要点:

  一、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变化
  (一)2023年1月1日-2025年8月31日
  1.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无退税门槛;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有退税门槛;
  3.其他行业企业:
  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有退税门槛。

  (二)2025年9月1日起
  1.制造业等4个行业
  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无退税门槛;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有退税门槛;
  3.其他纳税人
  按比例分段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有退税门槛。

  二、退税门槛变化
  (一)2023年1月1日-2025年8月31日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行业企业: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2.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消退税门槛
  3.小微企业仅2022年12月31日前取消退税门槛

  (二)2025年9月1日起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2.其他纳税人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三、销售额占比计算方法变化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其他纳税人”规定办理。
  解析:由于房地产企业(小微企业除外)未享受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因此仍需要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如果房地产企业已经以小微企业身份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或者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增量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相比“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力度更大,增量留抵税额不论是否超过1亿元,退税比例均为6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公式分子考虑了预收款。
  2.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四、进项构成比例变化
  1.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七类扣税凭证
  新增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
  不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时间范围
  (1)制造业等4个行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2019年4月以来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占比
  (2)其他纳税人: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以来

  五、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变化
  1.仅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4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2.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调整,删除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3.小微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停止执行。

  六、缴回政策变化
  新规取消了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已退税款才能申请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时间限制,同时新增纳税人缴回已退税款后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的,自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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