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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令第809号 |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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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5 2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_7026294.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令第809号
文件名: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发文日期: 2025-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9号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5月28日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应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政务数据共享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第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组织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二)组织提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组织审核针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协调并共享本部门政务数据;

(三)确保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

(四)组织提出或者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数据校核申请;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性评估;

(六)本部门其他与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政府部门通告。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职责变化导致政务数据目录需要相应更新的,政府部门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政务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政府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依法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进行审核,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报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和提供共享政务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规则,提供纠错渠道。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记录政务数据使用状态,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政务数据校核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存在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政务数据,或者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暂停其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终止共享。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确需终止或者变更服务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与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协商,并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同级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发生政务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跨层级、跨地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对共享政务数据的使用场景、使用过程、应用成效、存储情况、销毁情况等进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查阅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有关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平台支撑


第三十条 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整合构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各地区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按需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共享政务数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建设、优化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可以支撑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可以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

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发生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信息化项目,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应当作为确定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性和数据质量情况、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数据应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政务数据目录;

(二)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三)未配合数源部门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

(四)未按时答复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或者未按时共享政务数据,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按照规定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回流至下级政府部门;

(六)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后,未按时核实、更正;

(七)擅自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八)未按照规定将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二)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三)擅自将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四)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未按照要求妥善处置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有关记录;

(六)未对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明确数源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推动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各自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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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6-5 2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来了!将带来哪些变化?

时间:2025-06-03 22:08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记者 王雨萧、潘洁

国务院3日对外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对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工作进行部署。条例将如何推进政务数据安全高效共享利用,进一步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

“规范、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和重要引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孟庆国说,条例作为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长期以来,一些政务数据资源存在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来源不一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价值。”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表示,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系统性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提升政府整体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将如何助力破解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践中统筹管理机制不完善、供需对接不顺畅、共享应用不充分等痛点难点?

赵鹏表示,条例规定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要求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府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政务数据,推动形成政务数据共享“全国一盘棋”格局。

“条例详细规定了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共享使用全过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对涉及多部门收集的政务数据,明确数源部门牵头收集的职责,要求政府部门不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这些要求有效弥合了以往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模糊地带’,为数据共享提供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则。”孟庆国说。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条例明确“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对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并要求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如何确保共享的政务数据安全,既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又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

“条例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明确了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环节主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为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说。

专家认为,政务数据安全高效共享利用,将有效助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多部门各层级之间协同共振,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合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江小涓说。

江小涓表示,通过政务数据的归集共享与分析,可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精准直达”,将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

为基层减负和赋能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

浙江省数据局局长金志鹏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部门的履职需求,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引导分散在垂直系统的政务数据向基层沉淀,将有力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强化数据直达基层。

“过去很多数据由上级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导致基层无法充分利用,存在不少重复填报数据的现象。”江小涓说,条例对加强这类数据的共享回流提出明确要求,不仅将有效助力基层减负增效,也将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更好发挥政务数据的效能。

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认为,要以应用场景为牵引,从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出发,有序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数据双向共享,形成“以用促享、以享提质”的良性循环。

“实践中还应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数据超范围使用、隐私泄露等数据滥用行为,确保数据善用。”刘旭涛说。

去年以来,国家数据局累计发布了70个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助力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推进条例落地落实,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更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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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6-5 21: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钦敏:夯实政务数据共享法制根基 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

时间:2025-06-04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记者孙广见)自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提出“促进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以来,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制度建设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
近日,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
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王钦敏在接受专访时指出,《条例》充分继承和发展了政务数据共享理论和实践,既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的高质量共享、业务协同,又明确加强政务数据的安全保护,进一步夯实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的法治根基。
《条例》将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政务数据在政府决策、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系统缺乏统筹、自成体系,“数据烟囱”、数据底数不清问题仍一定程度上存在,难以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价值。
王钦敏指出,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不仅是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的技术命题,更是高质量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性工程。《条例》作为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紧扣政府数字化转型需求,进一步深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务数据共享发展路径。
近年来,“高效办成一件事”已成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群众、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体化纽带。
王钦敏认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助于打破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从管理思维转向服务思维、从局部思维转向整体思维,为加强协调联动、集成服务,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数据共享打下了关键基础。《条例》聚焦当前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统筹机制不够完善、供需对接不够充分、应用水平有待提高、责任边界亟需厘清等问题,构建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系统规范政务数据共享各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数据有效共享和高效利用,为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条例》筑牢了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的制度规范
在王钦敏看来,《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总体要求、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要求、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创新性和时代性。
一是健全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的职责,提出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有利于打破条块间的壁垒。
二是优化目录管理。《条例》针对当前政务数据资源底数不清,数据目录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政务数据实施统一目录管理,明确目录编制、发布以及动态更新要求,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分类,特别提出禁止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和影响政务数据共享,确保政务数据的可检索、可溯源。
三是细化共享使用规则。针对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数据多头收集问题,《条例》明确了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重复收集,并明确了数源部门的职责,规定上级政府部门推动解决政务数据回流共享难的问题。
四是统一平台支撑。《条例》规定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要求已建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府部门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受理、审核、提供、校核纠错、争议处理等工作,推动解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较为分散,“点对点”共享、拉专线对接较多,数据服务标准化集约化不足等突出问题。
五是强化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强调需求部门在使用政务数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受托方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将政务数据共享情况作为确定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条例》将开启政务数据共享法治化新阶段
“当前,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是大势所趋,政务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利用。”王钦敏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构建更加完备的政务数据共享法规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清理、修订不适应《条例》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破除数据共享的制度障碍。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提高政务数据共享支撑保障能力,细化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构建更加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法规实施体系。持续深化《条例》各项制度施行,坚持统筹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相统一,促进基于政务数据目录系统的数据高质高效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数据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构建更加有力的政务数据共享保障体系。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宣贯,适时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政务数据在推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生态链上的资源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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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6-6 00: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小涓:依法加快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 更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时间:2025-06-04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记者郝菁)近日,国务院公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江小涓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政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对提升政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和企业等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系统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
数字时代,政府高效履职离不开高质量的政务数据和高水平的数据共享,坚持数据赋能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不仅是衡量政府部门数字化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尺,也是提升决策质量、优化服务供给和提升政府履职效能的关键引擎。
在江小涓看来,《条例》着力破解突出瓶颈难题,完善优化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体制机制,主要起到三方面作用:
一是优化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职责分工,保障数据整合共享的衔接配合工作。
二是要求加强融合共享,有助于政府聚焦特定场景,将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数据深度融合,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优化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规范并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为共享奠定基础。同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明确将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分类要科学合理,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明确分类有重要意义,能够减少共享阻力、提升共享效能。

《条例》以赋能基层减负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水平
江小涓认为,《条例》对加强数据共享回流、持续深化政务数据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这是落实国家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破解基层填表报数负担重的重要举措:
一是规范数据回流,助力基层减负落地。基层任务千头万绪,很多数据由基层工作人员收集,却由上级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导致基层无法充分利用,只能不断重复填报数据。《条例》要求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条例》还对上级政府部门提出数据回流要求,要求上级部门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行职责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从源头上减少基层填报数量。
二是提升数据质量,深化基层减负增效。基层普遍存在数据重复采集问题,重要原因还在于不同部门间数据底数不清、来源不一、内容矛盾,全面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是强化数据共享赋能的关键因素。“《条例》还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数源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这些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摸清数据底数、提升数据质量,真正发挥政务数据的赋能作用。”
三是加强平台支撑,打造基层治理重要载体。以政务数据融合、数字技术融合、政务业务融合等生态互联建设而成的政务数据平台是数字时代基层治理的新型重要载体。《条例》强调加强政务数据平台支撑,规定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提升对数据按需共享的支撑能力。《条例》注重数据平台的集约化建设,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条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聚焦点,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政务数据共享流动很大程度决定了“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是否“落到底”、见实效。当前,形形色色的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影响“高效办成一件事”扩围提质。
江小涓指出,《条例》的出台筑实了“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数据底座,通过“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推动解决群众和经营主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注入强劲动能。《条例》针对数据共享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供需对接不畅、共享答复不及时、共享争议解决难等问题,明确了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和时限,建立了政务数据治理、校核以及共享争议处理机制,将有力推动多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协同共振、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合力。
此外,《条例》实施能够通过深化行政流程再造与资源优化配置,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为民服务为企服务能力,营造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有效提升企业的运营效能,提振经营主体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培育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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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6-6 00: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宇祥:政务数据共享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上海“两张网”释放数字治理新效能

时间:2025-06-04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6月3日电(记者郭慕清、孙广见)近日,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上新台阶。
近年来,上海在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设、赋能城市治理数字化过程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曾分管这“两张网”建设的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张宇祥(现为上海市闵行区委常委、副区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张网”建设的关键就是政务数据共享。“数据如水,只有通过场景应用,真正把政务数据共享好,让数据高效流动起来、利用起来,才能实现‘进一网,能通办’‘进一网,统筹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运转、让城市更安全’,让市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政务数据共享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数字化时代,政务数据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在张宇祥看来,《条例》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为政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突出体现了“四个有”。
一是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实现政务数据共享“有法可依”。《条例》是国家层面第一部全面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对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充分释放政务数据资源潜能,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数据共享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二是确立共享责任主体,确保政务数据取用“有处可找”。《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组织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就有效避免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推诿塞责,有利于政务数据打破条线藩篱,为更多创新性应用场景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做到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可享”。《条例》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和安全,将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明确要求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并对政务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既提升了政务数据共享的精准性和透明度,也确保了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可控。
四是强化统一平台支撑,便利政务场景建设“有数可用”。《条例》提出,国家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将已建立的政务数据平台全部纳入该体系,作为政府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受理、审核、提供等工作的法定渠道,有力打破了“数据孤岛”,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互通。

2000亿条公共数据重构城市治理生态
上海市在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设过程中,通过政务数据高效流通,不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重构城市治理生态。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市已汇集公共数据超2000亿条,数据接口累计调用超过480亿次。
通过政务数据精准画像,上海加快实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2024年以来,上海市、区两级新推出78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服务,服务量超160万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4个项目全部实现“免申即享”,财政资金一次性直接送达企业银行账户,资金规模3.5亿元,惠及3000多家企业。
“对一些民生政策,我们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实现精准直达,比如,生育津贴‘一键确认、免申即享’服务上线,市民只需一键确认并完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就会自动审核,计算具体金额,直接将津贴打入银行账户,全程零材料、零申请,申领时间也从原来的20天缩短到2.5天。”张宇祥说。
在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过程中,上海通过政务数据有机联动,推出国内首个超大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实现“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依托“一网统管”三级平台、五级应用,共享共建共用数字化指挥系统,覆盖市、区、街镇、网格、村居楼宇,打通了数据链路,实现“1+16+16+216”跨层级互联互通和“直达一线”的扁平化调度指挥,推动“一家能力大家用”,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可实时赋能相关指挥点位,实现“既要打通,又要接住”的工作要求。

打造政务数据共享“上海样板”
从“信息孤岛”变“数据高速路”,上海汇聚的2000亿条公共数据打破部门围墙,推动了城市治理现代化。《条例》落地后,还有哪些工作建议?
张宇祥认为,要着眼更高水平,以数据共享深化“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数智赋能政策服务“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推进政务服务从数据分析型向智能引擎型转变。聚焦“高效处置一件事”,加快数据融通、资源共享、场景应用,通过数据驱动实现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在推动服务“无处不在”、监管“无事不扰”的同时,促进政务数据越用越多、越用越活,按需共享、越用越好。
同时,要着眼更有效果,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强目录编制,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做好人口库、法人库、空间地理库等重点数据目录的编制和维护;二是加强数据共享,对照《条例》规定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主体,拓展政务数据共享领域范围,加强与其他公共数据的联动共享,促进“政务数据”可用、可靠更可及;三是加强数据安全,建立更加完备的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海量政务数据安全可用、稳定好用;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上海市数据发展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政务数据共享应用中的各类梗阻节点问题,推动政务数据向基层反哺赋能,增强基层一线数据挖掘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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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6-6 0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

时间:2025-06-04
来源: 司法部网站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立法空白,对于健全政务数据管理法律体系,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进作用,也为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条例》构筑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体系特色鲜明
坚持系统性,全面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条例》将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系统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体系,全面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走向法治轨道。
强化实践性,重点突破政务数据共享难点问题。目前,我国加快推进完善政务数据目录、统一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体系等工作,使政务数据在调节经济运行、改进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仍存在统筹管理机制不健全、供需对接不顺畅、共享应用不充分、标准规范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聚焦实践难点问题,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等制度设计正面应对,进一步提升《条例》可实施性、可操作性。
深化协同性,有效衔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构建起我国数据安全管理基础法律制度。《条例》在对政务数据共享进行全过程制度设计的同时,注重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效衔接,在政务数据收集、共享、处置等不同环节细化落实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确保法律规范协调、统一。
把握时代性,全面推进数据要素潜能释放。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政务数据共享是充分释放政务数据资源潜能的关键环节,也是提升数字政府效能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政务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全面提升数字政府效能,为提升政府整体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共享规则要求亮点突出
(一)夯实基础,厘清关键概念。《条例》首次明确政务数据概念,划定适用范围为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同时,《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二)明责立制,健全管理体制。《条例》统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职责,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承担主体责任。政府部门须确立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更新、维护等职责。
(三)分类施策,落实目录管理。《条例》确立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在目录管理制度下按照共享属性不同将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为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顺利推进,《条例》对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进行合理限制,要求政府部门列明不予共享的理由及合法依据。
(四)条分缕析,细化全流程要求。《条例》科学设计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要求,针对政务数据共享使用中的政务数据收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的提出和答复,政务数据共享的时限和方式,政务数据共享暂停、终止、变更等全流程、各环节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政务数据共享需求部门、提供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职责。针对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确立不同的政务数据共享流程。
(五)做好支撑,强化安全保障。《条例》从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保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设置投诉举报机制保障公民个人、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从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为各级地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三、以《条例》为契机开启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新局面
要准确把握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新的形势任务,依法持续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一是加快构建完善《条例》相关配套规则和标准。针对政务数据目录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流程等加快出台配套规则和国家标准,引导各级政府部门深化落实《条例》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场景中的落地应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质效。三是强化政务数据共享相关法规制度宣传推广,多维度、多层面强化重点群体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依法依规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利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 余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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