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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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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20.12.30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其中,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等情形暂不实行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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