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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乙方罚款,甲方也没有开具发票,是否凭收据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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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0: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常工作中常见的罚款可以分为行政性罚款和经营性罚款。
行政性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公司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公司违反工商管理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条款,被对方处以约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约定财物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罚款,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按照上述规定,甲方收取乙方的罚款,属于经济罚款,同时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乙方可以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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