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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注意区分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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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施工企业,于2016年10月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供电的专业分包合同并开工,该地产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包合同是在2015年2月签订并开工的,请问我们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法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即新老项目的判断关键是开始的时间节点,如果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反之则应该选择一般计税。


实务判断

情况一:该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

一般情况下,总包与地产商签订总包合同,其中又将部分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商,从而专业分包商又与总包方签署专业分包合同,此时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则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可以采取简易计税。

参考依据:山东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七),并且通过举例说明,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以上事例及政策指引,本文中客户咨询的问题并不属于上述我们所说的情况之中,即专业分包并没有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而是与地产商另外单独签署的合同,当然不能参照上述的政策判定为老项目。


情况二:该专业分包不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

专业分包没有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而是另外单独签署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总包工程不包含专业分包,不能参照总包合同的开工日期确认是否属于老项目。

因此,我们认为专业分包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来判断新老项目。也就是说要做为一个新的项目单独判断,而不能并入总包合同判断。

上述客户咨询的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况,分包合同没有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且分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根据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老项目,也不适用于简易计税,而应该选择一般计税。

注意:在这里对于地产公司来说,因为其自身属于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当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就使得该专业分包与地产公司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造成分包公司税率高而地产公司无法抵扣的税额浪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考虑将该专业分包变通成甲供工程,那么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情况三:该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但该专业分包是在营改增后开工。

如果专业分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但专业分包方开工是在营改增之后又该如何界定呢?

我们知道,新老项目的划分对象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且是由总包方办理,专业分包是没有单独的施工许可证的,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工程内容之中,所以,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参考依据:天津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并开工,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情况四: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

通常情况下,新老项目当然是应当由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来判定,如果特殊原因没有施工许可证,也没有签署协议,也未注明开工日期,可以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但实际开工如何界定?我们认为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并提前沟通得到当地税务机关认可方可。在全国各地的税务系统中,存在两种声音:


1、提供已开工证明的资料,可以按老项目进行处理:

参考依据: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2、不符合文件政策要求,不能按老项目进行处理

参考依据:湖北省国税局对新老项目划分的规定

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老项目的分包工程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则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可以采取简易计税。

(2)专业分包不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不能参照总包合同的开工日期确认是否属于老项目,而应依据专业分包实际开工时间,来判断新老项目。

(3)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但该专业分包是在营改增后开工,由于专业分包没有单独的施工许可证,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4)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可以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依据而认定。


来源:财税聚焦

作者: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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