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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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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qck.gov.cn/zwgk_270/fdzdgknr/lzyj/xzgfxwj_55106/201512/t20151210_6924021.html
发文单位: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城府办发〔2013〕60号
文件名: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年5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3〕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3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城口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城口县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奋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培育适宜科技创新的发展环境,适应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新要求,依靠科技创新和创业,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建设锰钡新材料、城口老腊肉、城口山地鸡、中药材、中蜂等特色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的,经审核,给予10万元资助。
(二)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检测、工业(创意)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三)鼓励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
(四)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转移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等,经审核,给予5-20万元资助。支持特色产业科技专家大院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资助。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五)鼓励企业、研究机构承担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的企业,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功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按照获得资助额度1:1配套支持。
(六)鼓励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建立县级新产品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销售产值大小给予3-5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奖励

三、支持科技创业

(八)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对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引科技型企业公告,且入驻孵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经审核,给予10-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基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九)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携带专利、科技成果、人才团队到城口县创办科技型企业,经审核,可给予50-100万元创业资助;教授、高级工程师、博士生、研究生、大学生、有特殊专长等科研人才携带专利、科技成果,到城口县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审核,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其中,创业方向属于锰钡新材料等城口县重点发展产业的,经审核,可给予10-30万元创业资助。
(十)鼓励微型科技企业发展。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微型科技企业,经审核,可给予重点培育和相应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积极寻求科技风险投融资。对企业以专利等成功获得科技风险投融资机构融资,并在城口县内实现扩大企业规模或新建科技型企业的,经审核,可连续3年给予总额100万元资助。

四、支持自主创新

(十二)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对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企业,经审核,给予5-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专利申请、授权等方面的支持按《城口县专利资助办法》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实施标准战略。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按每个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牵头修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按每个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申请科学技术奖。对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中介服务

(十五)鼓励兴办为科技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服务外包、专利代理、法律顾问、投融资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在城口县内创办的上述科技服务型企业,经审核,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其中,服务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鼓励发展特色产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审核,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机构举办项目策划、专利竞争分析、科技投融资对接,以及产学研合作等各类促进企业发展、活跃县域科技创新氛围的科技服务活动。对企业反应较好、影响较大的服务或活动,经审核,给予相应资助。

六、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创新

(十八)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县级财政资助(奖励)的各类科技经费,企业、研究机构可将其30-50%用于奖励科技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十九)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按《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渝府发〔2012〕116号)执行。
(二十)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对企业、研究机构建成由初、中、高级职称各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组成的创新团队(固定人数在10人以上,制定了相关管理、奖励制度,并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经审核,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十一)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由城口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对企业、研究机构各层次科技人才开展技术职称晋升、专业知识、管理理念、创新方法等系统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国内外科技合作活动。

七、其他

(二十二)本意见是鼓励在城口县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用好用活国家、重庆市科技创新政策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二十三)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应用研发资金中预算安排,并实行年度科技经费占当年县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二十四)科技型企业、县级新产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团队等由县级审核认定的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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