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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0]4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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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008/t30457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0]4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0]4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4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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