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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3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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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306/t40363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3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3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3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9日






附件:
财关税〔2013〕13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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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市沪财农〔2013〕36号  发表于 2020-7-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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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09: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3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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