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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69号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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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703/t430775.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6〕6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69号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69号

状态:修订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5号)规定,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一条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第五条中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统一的《免税物资清单》。
  附件: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附1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2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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