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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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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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