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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冀国税发[2006]1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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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6]161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冀国税发[2006]1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1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161号
  全文有效
  2006-0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精神,规范税务登记,严格税源监控,加强对社会组织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好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在税务登记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的重要依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由行政区划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企业分支机构也必须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也要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要以行政区划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编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时,应要求纳税人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严格查验代码证书的有效性,保证纳税人识别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致性;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逾有效期限或未办理年度信息检查的,应督促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相应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对于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4〕1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取得联系,协助查验并核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做好本地的赋码、换证以及年审等工作,应赋码的要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确保税源不流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合理安排人员,广泛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保证代码数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诺的代码业务办结时限,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报告,省代码中心将尽快答复并予以解决。
   四、在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换证工作结束后,从2007年1月开始,各级要建立健全国税、地税、质监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沟通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级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情况,以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EXCEL格式)提供给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于在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或使用过期失效、未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责成纳税人及时到质监部门办理办证或年检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质监部门。省国税局、地税局对省质监局代码中心提供的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发给各市国税、地税局。各市要根据省局发给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认真的比对分析,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强化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具体信息交换的内容、格式、方式等,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共同协商确定。
  五、为加强对税务机关、质监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监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省国税局 0311-88625315
  省地税局 0311-88626531
  省质监局 0311-8399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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