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14]23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14]23号
全文有效
2014-4-2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现将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实行总分机构纳税的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确保各市、县收人及时、准确、足额人库。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征收管理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规定执行。
附件:河北省邮政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