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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稽[199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一由稽查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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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稽[1998]8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稽[199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一由稽查局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一由稽查局管理的通知
津国税稽[199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一由稽查局管理的通知
  津国税稽[1998]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5号文件(国税发[1997]175号)中关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证应统一归口由所属稽查局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检查证统一归口由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一、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由各单位稽查综合部门负责管理,人事部门协助。请各单位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做好交接工作。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稽查部门统一登记造册,于1998年8月30日前报市国税局稽查局备案。
  二、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员。
  三、办理新证,由各局稽查综合科填报“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册”或“税务检查证变动情况登记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准盖章 后,于每月1日至5日到市国税局稽查局办理新证发放手续。属于检查证遗失的,应在《天津财税》杂志上声明作废,持收据补发新证。
  四、税务人员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将检查证收回,在下一季度初5日内到稽查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税务检查证编号仍按国税发[1995]10号文件(国税发[1995]10号)规定执行。
  六、税务检查证管理仍按国税发[1994]270号文件规定执行。税务检查证填写内容仍按津国税征[1995]1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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