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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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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
文件编号: |
津商务资管[2013]4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津商务资管[2013]4号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富士通天研究开发(天津)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3-03-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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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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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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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富士通天研究开发(天津)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13]4号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富士通天研究开发(天津)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13]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7日
富士通天研究开发(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1]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席会议审议,你公司符合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条件,准予通过。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商务委外企处 卢杰;联系电话:58665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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