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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际函〔199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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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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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0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际函〔1998〕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际函〔199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8-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
国税际函〔1998〕6号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据你公司来函反映: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公司设在苏州市,从事制造、销售、安装各种电梯及自动扶梯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在北京、沈阳、青岛、上海、南京、杭州、海口、苏州等地区设立负责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的分公司,各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均实行独立核算。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仅从事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的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业务,不发生销售电梯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安装和维修收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我司意见,应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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