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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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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文件名: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全文有效
  2020.2.1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应先补缴齐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通过拨打电话方式联系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件1),说明逾期办理事项、办理原因并提供单位名称及准确联系方式(联系人、手机号码)。社保经办机构初步了解情况后,告知用人单位填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附件2,或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下载)。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承诺恢复正常后按规定及时补办、补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可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报送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如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也可一并报送。
  3.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反馈报备结果。
  4.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之月起,用人单位在补缴时不收取滞纳金。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报送《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受疫情影响程度,确定不收取滞纳金的具体时间。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本年度任一缴费期内缴纳全年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三、逾期缴费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办理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最晚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的,逾期期间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对不后延办理手续的,根据现有缴费记录预发基本养老金,待完成补缴后,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一并补发。
  参保人员因逾期缴费造成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待完成补缴后,基本养老金自应达到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其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2号)规定,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2020年2月起补发。
  (二)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一次性清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可后延办理手续。
  (三)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视为正常缴费。发生的垫付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补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转。
  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202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四)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申报,按规定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五)参保人员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一次性补足年限)达到我市要求的,医疗保险按规定对垫付医疗费补报销,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转。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
  (六)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困难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办理住院联网结算。
  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区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特殊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本通知要求。要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等方面工作,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附件:
  1.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2.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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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发表于 2021-3-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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