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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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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53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06号
文件名: 财税〔2004〕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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