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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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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4a207260164e939040329c5&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12月1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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