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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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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14: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2018.7.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详见附件)已进行修改。请各支付人使用最新表样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合同执行期限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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