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2018.7.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详见附件)已进行修改。请各支付人使用最新表样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附件1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 境内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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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 二、告知事项
|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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