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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牡丹江市四户饲料经营企业生产或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更正有关文件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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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669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2]10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牡丹江市四户饲料经营企业生产或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更正有关文件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2]10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牡丹江市四户饲料经营企业生产或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更正有关文件内容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2]10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牡丹江市四户饲料经营企业生产或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更正有关文件内容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2]10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围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予饲辩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176号)精神,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牡丹江市盛祥名饲料店销售的N808猪浓缩料、希望集团海林永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肉中鸡浓缩料和肉小鸡配合料、爱民区新利饲料厂生产的肉鸡全价颗粒科检测合格,在2002年度内免征增值税。
黑国税函[2002]73号文件和黑国税函[2002]93号文件有误,做如下更正:前两文中“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改为“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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