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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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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756
发文单位: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本地税发[2012]113号
文件名: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本地税发[2012]113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本地税发[2012]113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本地税发[2012]113号
  全文有效
  2012.12.12
  各自治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物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建筑物项目管理。
  二、依托项目投资信息(跟踪)平台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项目的立项、开工、投资、建设、承建、竣工、税收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巡查监控和跟踪管理。依托全市项目投资信息(跟踪)平台,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掌握项目变化进展和结算等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问题
  全部建筑施工企业(含个人独资、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征收方式进行鉴定。
  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个人独资、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时不预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四、直属分局管辖范围内本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直属分局管辖的本钢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直属分局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五、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价房的确认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进行确认。
  六、有临时雇工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管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即实行查账征收之外的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定率征收。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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