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46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613|回复: 0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财税[2021]237 号 吉财税[2021]237 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1-3-30 10: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财税[2021]237 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财税[2021]237 号 吉财税[2021]237 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财税[2021]237 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吉财税[2021]237 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吉财税[2021]237 号
  全文有效
  2021.3.2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 号),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三、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 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本通知自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