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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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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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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4095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0]9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2000]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9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对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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