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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 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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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津保管发〔2020〕58号
文件名: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 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9日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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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

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保管发〔2020〕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区加快引育新动能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推动科技型企业倍增发展,持续提高创新能力,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

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区加快引育新动能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推动科技型企业倍增发展,持续提高创新能力,依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快雏鹰企业引育的专项措施》奖励政策,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企业征信记录良好,近三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国科小”)是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是指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

第六条市级以上双创载体是指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17〕1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 认定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高企,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和保税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高企,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财政和保税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对资格期满当年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国高企,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由外省市整体(包含注册、税务、统计关系)迁入保税区的国高企,按照首次通过认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外省市国高企在保税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注册3年内认定为国高企的,在享受首次认定奖励的同时,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纳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库企业如已享受保税区给予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自2020年起,对当年认定的国科小,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自2020年起,对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自2020年起,对当年认定的天津市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在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入驻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高企,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在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入驻的企业,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家至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达10家至1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2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达3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在保税区注册并享受国高企、国科小、雏鹰和瞪羚企业政策的企业,在获得奖励政策5年内迁出保税区,保税区将有权对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相关奖励的企业,保税区管委会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科技项目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获得奖励资金企业应自觉接受保税区审计、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保税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内,视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相关政策调整及实际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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