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阿拉善盟湖盐资源税折算率问题的批复
内财税函[2017]28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阿拉善盟湖盐资源税折算率问题的批复
内财税函[2017]288号
全文有效
2017-5-27
阿拉善盟财政局、地税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阿拉善盟精制盐折算率的请示》(阿财税[2016]9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经研究,同意你盟精制盐资源税折算率按74%的比例执行。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