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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收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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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5: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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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篇
2楼: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篇
3楼:汇总纳税企业篇
4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5楼:费用扣除篇
6楼:核定征收篇
7楼:高新技术企业篇
8楼: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篇
9楼:亏损弥补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篇


为帮助纳税人充分、便捷地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电子税务局企业申报表开发了“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校验”的功能,即: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自动判别”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计算公式“自动计算”企业应享受的优惠金额,在提交申报的环节“自动校验”企业优惠享受情况,确保小型微利企业足额享受政策或者享受了其他更优惠的政策。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填报申报表时,务必要准确填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信息,准确勾选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在季度申报中,我们发现有少量的企业明显将资产总额的单位误认为是“元”,请填报时予以关注。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解答相关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二、享受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如: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五、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适用相应政策。


六、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某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七、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八、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九、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比如2季度由于填报错误没有享受优惠的,在之后的季度申报和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网上税务局已有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校验”功能,将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数据比对,税务机关会对一些申报填写错误进行提醒,确保企业充分享受。


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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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5: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篇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许多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不忘自身的社会责任,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开展慈善捐赠,救灾济困,奉献爱心力量。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涉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为助力慈善公益事业贡献税务力量。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一、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两类特殊捐赠有单独的政策规定,请关注。

(一)扶贫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


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哪些?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以通过财政部网站进行查询;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进行查询。


三、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一)一般规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殊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办理捐赠手续时应取得哪些资料?

(一)一般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时,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特殊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时,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上述资料由企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五、近期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一季度申报时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进行预缴。因此,企业的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时通过营业外支出已经全额扣除,季度预缴申报时也实现了全额税前扣除。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栏次,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其中,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支出(扶贫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七、捐赠扣除纳税申报举例

(一)2019年10月,甲企业向××县政府捐赠了现金100万元,用于当地教育事业,该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300万元×12%=36万元,因此,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时,本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36万,剩余的64万在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二)2019年12月,乙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属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一批物资,用于该地区实现脱贫。该批物资2019年11月购入,进价为100万,售价是150万,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考虑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因此,该笔捐赠业务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万,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50万元。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50万元,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00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调减50万元。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金额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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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6: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跨区域经营模式。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与一般企业有何不同,又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注销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四、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五、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什么时间内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六、什么是视同独立纳税人?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包括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七、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若下属的分支机构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填报一般报表外,还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年报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报和预缴申报表均适用)。

若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总机构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申报要求与一般企业相同,无需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八、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内(不含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取数;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外或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分支机构自行填写。


九、对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含宁波)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十、总机构申报时应如何填报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台账维护,再在主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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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6: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力度,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供参考。


一、什么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什么研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以下七类活动不适用: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特别注意: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研发费用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四、企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六、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比如甲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价100万元,并选择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其税前扣除为100*(1+75%)=175万。


七、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八、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九、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纪录,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折旧费、摊销费等按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十、失败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纳税申报示例

案例:某企业2019年度研发费用为360万元,其中境内自主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其他费用8万元),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10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160万元。账务上全部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并做了费用结转处理,结转后该科目账面余额为零。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一)需要填列表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计算过程及具体填列

1、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自主研发: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8万元,因此境内自主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行填报100万元,第28行填报8万元,第34行填报8万元。

(2)委托研发:委托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80%=80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6行填报100万元。

(3)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80=180万元。

2、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的孰小者,即160*80%=128万元与180*2/3=120万元的孰小者,即为120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7行填报160万元,第38行填报120万元。

3、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该企业2019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80+120=3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00*0.75%=225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第41行、第45行填报300万,第51行填报225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25万元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如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入该表第27行;一般企业,填入该表第26行。同时,该金额汇总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8、对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需提供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集中研发项目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更详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题学习戳这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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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6: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篇

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中,费用扣除的种类繁多、扣除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为方便纳税人准确掌握各项政策,我们对一些常见的费用扣除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特殊规定: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特殊规定: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的处理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4、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特殊规定:

1、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人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预提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预提2019年底的工资,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商业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七、职工教育经费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特殊规定:

1、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扣除。

2、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即可享受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政策。

(三)职工教育经费纳税申报举例

某企业2018年新成立。2018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 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当年实际使用50万元。2019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实际使用90万元。


纳税申报:

2018年度汇缴:税收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税收金额= 两者孰小(税收限额,本年发生额加以前年度结转额)=50万元。需纳税调增3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万元。具体到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第5行,“账载金额”填报80万,“实际发生额”填报50万,“税收金额”填报50万,“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0。

2019年度汇缴:税收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税收金额=两者孰小(税收限额,本年发生额加以前年度结转额)=8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10万元。具体到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第5行,“账载金额”填报80万,“实际发生额”填报90万,“税收金额”填报8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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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6: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篇

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财务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无论是政策上还是申报上都与查账征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企业也需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流程,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供参考。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目前,浙江省杭州、温州、绍兴、义乌4个市县设立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

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两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六、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是多少?

目前,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即:


1.jpg

七、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确定适用哪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八、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九、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的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以继续弥补?其后又重新转为查账征收之后呢?

核定征收期间不可以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新转为查账征收之后,其以前查账征收年度尚在亏损弥补期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但核定征收年度应计算亏损弥补结转年限。

例:A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查账征收亏损15万元,2018年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5万元,2019年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转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6万元。因为2018年为核定征收,虽有所得5万元,也不得弥补2017年度的亏损,但应计算2017年尚未弥补亏损的亏损弥补结转期限;2019年可以弥补2017年的亏损6万元;尚未弥补完的亏损9(15-6)万元可以结转到2020、2021、2022年继续弥补,但到2023年如果仍未弥补完的,则已过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得继续弥补。


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举例

H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电脑配件的生产、电脑的销售、维修以及软件开发,财务核算不健全。2018年,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2019年下半年主营项目发生变化,行业变更为批发零售业。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等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应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该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因此2019年初对该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由于2018年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2019年年初核定征收鉴定时按制造业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2019年下半年企业主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批发零售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4%。同时,因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2019年年度申报时应填报《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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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7: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篇

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供参考。


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有哪些?

(一)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其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如何申报纳税?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9月3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五、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该如何处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申报所属期年度当年的研发费用占比达不到要求,能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不论申报所属期年度当年的研发费用占比是否达到要求,只要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到达要求,且其他相关条件也符合,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七、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八、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整体迁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但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部分搬迁: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该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十、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纳税申报示例

A企业于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不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2019年度总收入7000万元,销售收入600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为高技术服务业,本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指标如下: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5000万元,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为30%,2019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30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250万元;2017年度销售收入400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50万元。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一)需要填列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特别注意: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栏次、《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二)计算过程及具体填列

1、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5000/7000=71.43%>60%,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0行;

2、本年度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30%>10%,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3行;

3、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比例=(150+250+300)/(4000+5000+6000)=4.67%>4%,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0行,三个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及合计数对应填列第15行第1列至第4列,三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及合计数对应填列第29行第1列至第4列。

4、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500*10%=50万元,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行。

该减免数据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再汇总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证书编号等信息填列《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栏次。

特别注意:1、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6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9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9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2、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信息会自动带入,无须纳税人填列。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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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7: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篇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设备、器具是指什么?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购进的形式有哪些?单位价值如何确定?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五、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六、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七、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要与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八、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十、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十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申报举例

2018年10月,甲企业购入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假设该企业就此一个设备),预计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折旧额2.5万(=300/10/12),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相关情况:

2018年度填报: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295万元。


2、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报295万元(=300-5)。


2、2019年度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30万元;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5万元;

(4)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0元;

(5)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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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2 17: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弥补篇

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中,企业亏损的弥补,由于涉及跨年度数据的结转,填报较为复杂,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熟悉填报规则,我们对企业亏损弥补的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如何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也就是说,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的8个年度内进行弥补。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亏损年限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三、企业筹建期是否作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四、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因此,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八、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九、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境内企业亏损允许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可以选择综合抵免法,即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十一、亏损弥补纳税申报举例

A企业2019年吸收合并B企业,A企业2018、2019年均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A企业2013年亏损300万,2014年亏损200万,2015年亏损100万,2016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所得350万,境外30万。B企业2013-2016年各亏损100万,2017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合并前亏损50万。

填报分析:A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即2019年申报时,可以弥补2014、2015这两个年度产生的亏损;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2013-2016年产生的亏损可以在10年内进行弥补;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后,B企业的亏损弥补由合并后的A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2019年度申报时,应先弥补A企业2014、2015年度 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亏损(A企业2013年的亏损2019年已超过法定弥补年限),然后剩余的50万和境外所得30万弥补B企业合并带来的2013年度的亏损,不足部分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具体填报如下图:


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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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内容均来自 浙江税务  发表于 2020-11-12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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