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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没收虚开税款,税局能否再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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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3: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9日,Y市税务稽查局对K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你公司接受C公司发票案件已经H法院审结,并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你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你公司取得C公司和F公司增值税发票38份,票面金额合计3,395,726.53元,税额合计577,273.47元,H区经侦以税款为标的物扣押了你公司577,273元税款,H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Y市税务稽查局人刘某武、刘某文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税款577,273元,已由Y市H区经侦上缴国库,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决定:1.补缴增值税577,2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2.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Y市税务稽查局对K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K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按Y市税务稽查局要求补缴的577,273元增值税及滞纳金348,095.62元。2019年4月3日,Y税务稽查局对K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决定从2019年4月3日起从K公司在工商银账户中扣缴入国库。
K公司不服Y市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观点
2017年7月6日,经法院判决,对于经侦扣押的K公司退缴的税款577,27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8年9月19日,Y市税务稽查局依据判决内容又以同样的事实对K公司作出处理,要求K公司补缴增值税577,273元,并支付滞纳金348,095.62元。
Y市税务稽查局以K公司未缴纳为由仍强制执行了925,368.62元。Y市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和税收强制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税务稽查局观点
Y市税务稽查局认为法院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K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与其要求K公司补缴增值税,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据此规定,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但当司法机关已经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判决,税务机关对税收如何进行征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第四条“偷税、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Y市税务稽查局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拒绝依据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Y市税务稽查局具有依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追缴税款的职责,但生效的刑事判决中查明的公安机关扣押的K公司退缴的税款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被判决没收违法所得577,273元,二者数额一致,实同为K公司虚开增值税抵扣的税款577,273元。该部分税款实际已经上缴国库,Y市税务稽查局再向K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补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该款项在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如何划转以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则属于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Y市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并返还强制扣缴的K公司税款和滞纳金925,368.62元。

要点提示
本案除了税务机关不得追缴已经被法院没收的虚开增值税的税款以外,法院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的起诉也直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查。

因此,在税务争议中,不管在之前的税收争议实践中,纳税人会遇到什么样的阻碍,但是每个个案都有自己的突破点,纳税人应当积极的寻求合法的方法解决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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