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7〕 5 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不变,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7年5月1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7年5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的签订时间,以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或存量房销售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四、请你中心做好上述政策调整实施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市场平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