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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民办发[1992]1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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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民办发[1992]1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民办发[1992]1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办发[1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40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1992]4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省已有2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逐步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迫在眉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安定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试点,以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连续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本着稳步发展、逐步推开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加强领导。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指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遵照此要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好。
  三、积极试点,摸索经验。试点工作已启动的二个市、县,要求于今年内在全市、县铺开;已批准开展试点的其它21个县(市),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制定方案,争取在年内启动部分乡镇。尚未批准进行试点的县(市),可选择部分保险对象组织投保。明年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具备条件的乡镇铺开试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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