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2009年度襄樊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补充通知
襄劳社险[2009]1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规定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近两年我市社平工资水平增幅较大,致使2009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因病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产生了差距,为力求政策的公平性,经研究决定,2009年度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照2009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平均水平进行调整,即对符合襄劳社险[2009]4号文件调整范围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襄劳社险[2009]4号文件每人每月上调6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8元。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低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标准对本辖区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当调整。
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