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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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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16]10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16]10号
  全文有效
  2016-5-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二、 汇总管理方式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省内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总机构统一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不清算。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根据统一核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预征后清算。
  总机构(本部)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合计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征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四)按销售额比例分配。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且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税额按照年度汇总应纳税额与留成比例计算,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留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确定。实行“预征后清算”和“预征不清算”汇总方式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并可根据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经营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总机构报省级财政、国税部门批准。
  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同级国税部门;
  3、申请“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的,申请资料主送省级国税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此前业务的处理。
  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仍在原确认的汇总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不再履行批准手续。为规范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事宜,对原实行营业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就相关事宜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二)分支机构变更的处理。
  经批准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应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办理报备手续。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管理方式的,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须经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事宜由县(市、区)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参照本通知规定批准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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