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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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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247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14]27号
文件名: 国务院 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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