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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3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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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6]30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3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03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市公安交管局车管处及各分所: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同意市地税局委托市公安交管局查验车辆完税情况,这是市政府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现根据我市机动车辆管理情况,对贯彻市府办批复,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税局委托市公安交管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从1996年7月11日起施行。查验范围是在我市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乘人车、载货车和摩托车。
  二、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给每辆车发放一枚当年度纳税标志;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应给每辆车发放一枚当年度免税标志。新增置的车辆应加发“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纳(免)税标志应填写车辆号牌,纳(免)税标志和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应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三、车辆管理处及各分所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要求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提供车辆纳(免)税标志查验(纳税、免税标志已贴在汽车、摩托车上或丢失的,提供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或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证明)。负责办理车管业务的工作人员查验后,在纳(免)税标志背面或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上加盖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查验章。对查出没有纳(免)税标志或车船使用税记录的车辆,暂缓办理,并告知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然后再予以办理有关车管业务手续。
  四、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对补缴车船使用税或补办免税手续的车辆,凡是申报资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应当天给予办理,并补发纳(免)税标志。应税车辆逾期申报纳税的,按市局有关规定处罚;免税车辆超过深地税告〔1996〕6号《通告》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手续的,按照税法关于“按应税车船征税”的规定,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要求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补报或重新申报。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丢失车辆纳(免)税标志和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补发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但不补发纳(免)税标志。
  五、在办理车管业务中查验车辆完税情况尚属首次,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市地税局于6月下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发布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各征收分局及征收所应在征收窗口、车辆管理处及各分所应在查验窗口(或宣传栏)张贴有关查验完税情况的文件、通告。
  六、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将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本通知及通告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税款征收和发放标志的工作。
  七、各单位和具体负责征税、查验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征税、查验各项工作,保证查验工作顺利实施。在查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地税局地方税处和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处协商处理。 附件: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
  2.1996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样品(略)
  附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
  (1996年6月3日, 深府办〔1996〕44号)
  市地税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请示》(深地税发〔1996〕21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管,同意地税局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二、车辆完税查验工作只能在办理车管业务时进行,请你们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告纳税人周知。操作办法要规范,查验与征收监管要严格,手续要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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