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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7〕1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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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1997〕14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7〕1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1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141号
  全文有效
  1997-05-29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分类、分行业、分层次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始终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征管力量放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上。在具体征管工作中,要抓住大户,实行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化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要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各地应当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对现有的个体私营业户进行一次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总局的要求,凡属建帐对象的都要造册登记,进行分类排队,有计划地实施建帐。
  三、我省实施建帐建制的重点业户确定为: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的业户以及个体工商大户。关于个体工商大户的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今年推行建帐建制工作的重点业户是私营企业和从事工业性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从事商业批发的个体工商大户。年内各地要对建帐重点户逐步推行建帐建制,并有计划地转变征收方式。凡经基层征收单位审查,列入建帐范围的业户,实施建帐前,基层征收单位应发出《建帐通知书》,通知业户按要求建帐。
  四、各地要将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已实现税收征管模式转换的中心税务分局,应安排适当的税务稽查力量,加强对建帐业户的税务稽查,防止建帐流于形式。税务咨询代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推行代理建帐。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健全纳税申报制度。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手续,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机关对个体私营业户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要求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业户,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对这类业户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业户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签具意见,报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
  3、改进征管手段,加强对中、小业户的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改进现行的征管手段,以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如对经营石油零售业务的业户,可以使用专用计量器,对批发、零售大户可以使用收银机,以加强对税基的控管,如实掌握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4、合理调整个体中、小户的定额。为了配合建帐工作的开展,为建帐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今年各地要对采取“双定”征收的业户进行一次定额调整、调整定额的实施时间、调整的幅度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5、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地要利用简报反映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和定额调整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请各市于6月底以前将贯彻意见和组织实施情况连同有关统计报表书面上报省局,以便省局综合报告省政府。此外,各地要每季上报一次《个体私营建帐建制工作统计表》和《个体私营建帐建制备案录》,省局将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报表报告情况及全省建帐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个体私营建帐建制工作统计表
  2、个体私营建帐建制备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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