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的通知
深地税告[1997]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的通知
深地税告[1997]3号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将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行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建账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账的范围
1、凡在我市范围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除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建账或暂缓建账的外,均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账。
2、从1997年8月1日起(税款申报时间),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现为“双定”的各类私营企业一律建立复式账。
二、建账的方法
1、建立复式账的个体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账、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个体建账户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格式的账簿、报表。
2、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的“双定户”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账,进行财务核算。
三、建账的方式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以下建账方式:1、业主自行记账;2、聘请具有会计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记账;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建账培训为提高建账质量,应建账的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派一名财会人员参加建账培训(无专职财会人员的,请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建账培训委托深圳市税务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五、对建账户的税收征管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后,实行查账征收,纳入ABC分类管理。但应建账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其他纳税人的最高经营收入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改正。对业户账簿上记录的经营收入远低于原定额的,进行重点检查。
上述建账户从1997年8月1日(纳税申报时间)起,一律使用申报缴税,停止使用纳税申报卡,在未评定ABC分类前,一律使用B类申报表。
六、法律责任应建账户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未如实记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偷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