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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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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2006]214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6]2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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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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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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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1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三、在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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