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9.2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重庆市内纳税人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规定的四个先进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地点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三、申请时间
1.先进制造业:每月征收期以内
2.非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第六个月所属期对应的征收期之内
四、申请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五、注意事项
(一)符合以上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如实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并在每月征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纳税人对《退(抵)税申请表》填报不清楚的,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请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采取虚假方式、恶意骗取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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