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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2]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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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46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2]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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