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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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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17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海南省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白砂糖的,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投入产出法”,并按照以下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白砂糖,平均单耗数量为8.56(计量单位:吨)。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4年11月30 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5年5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1)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构成等能够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终审。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其他事项按照《通知》和《公告》的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
  关于《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蔗糖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核定扣除的方法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砂糖一律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了方便试点纳税人计算抵扣,在征求海南省糖业协会和部分试点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同时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利用同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试点纳税人购进甘蔗生产主产品白砂糖,再利用剩料生产副产品赤砂糖和桔水,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在销售主产品白砂糖时,以白砂糖的当期销售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进行计算,销售副产品赤砂糖和桔水时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白砂糖,平均单耗数量为8.56(计量单位:吨)。
  为了使核定扣除标准制定的更加公平、合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对蔗糖行业进行了专项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方便试点纳税人计算抵扣,在确定生产白砂糖的甘蔗单耗数量时,将全部原料甘蔗作为基数测算,未扣除副产品耗用部分,使试点纳税人在销售白砂糖时就可以将主产品和副产品耗用的全部原料甘蔗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销售副产品时不再重复抵扣。
  四、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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