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079
  • Tax100会员 34052
查看: 657|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4]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4]7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4]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7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5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各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税务行政复议是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纠正违反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复议职责,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规则》为契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将精通法律、熟悉税收的专门人才调整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
  二、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复议申请:
  (一)经责令受理,逾期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经过复议机关批准的;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根据《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制机构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
  (四)审理查明的情况;
  (五)处理意见;
  (六)送审查报告的日期,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确定。
  四、"复议专用章"暂不使用。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使用印章的,一律盖所在税务机关的公章。
  五、为方便工作,根据《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三十八条、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等规定,区局补充了《答辩书》等4个文书,供各地使用。有关法律文书、表格由各复议机关按照总局和区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六、各级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案件终结后,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做好有关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规则》施行后,1999年12月15日区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地税发[1999]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答辩书
  2.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略)
  3.延期审理审批表(略)
  4.强制执行申请书(略)
  附件1答辩书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现对 (申请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复议申请,答辩如下: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此致
  地方税务局
  答辩人: 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