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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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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7〕5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7〕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7〕58号
  全文有效
  2007-01-26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连续纳税期限的请示》(玉市国税发〔2007〕8号)收悉。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中的连续纳税期明确为连续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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