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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农税[2000]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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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湘财农税[2000]2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农税[2000]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的办法。现对新办法实行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调整如下:
  一、划解比例: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仍按实际征收税额的5%提取,划解比例调整为省3%,市州0.5%,县(市)1.5%。
  二、上解办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的5天内将上月应上缴的征收经费全额缴市州财政部门农税科(局);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上季应缴我厅的征收经费全额缴我厅农税处。
  三、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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