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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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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6〕20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全文有效
  2016-09-13
  近有不少地方要求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点划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三种类型。因此,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仅包括商业企业,也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具体来说,凡购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论将购买的未税矿产品自用、加工,还是对外销售,均属《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指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同样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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