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全文有效
2017年3月2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可以选择国税或地税任1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二、财务报表报送。通过网站报送。
三、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