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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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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发文日期: 2017-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全文有效
  2017年3月2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可以选择国税或地税任1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二、财务报表报送。通过网站报送。
  三、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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