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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基[2010]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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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鲁财基[2010]2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基[2010]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基[2010]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基[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4-23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
  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1-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1.5%的优惠政策。
  三、该通知自2010年5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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