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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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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财税[2006]9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6]9号
  全文有效
  2006-01-26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省计税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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