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71
  • Tax100会员 34055
查看: 776|回复: 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9]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0-7-22 11: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9]93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9]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93号
  全文有效
  2009-04-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工作规定,现就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省局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以上、60 万元(含60 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 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减免条件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三、审批程序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审批。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逐层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税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
  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三)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 年以上的企业;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报批资料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应分税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整理并提交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7.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8.纳税人占用土地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情况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市、县局审批权限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比照上述要求报送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 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材料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审资料内容必须齐全,按照目录顺序摆放装订。各项书面资料填写必须规范,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并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签署日期必须合乎逻辑。
  (四)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纳税人减免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式请示文件。省局减免税审批意见将以文件形式批复各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全面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集中开展财产行为税的欠税清缴,做好欠税入库工作。完善减免税统计制度,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定期统计上报减免税情况。
  (二)各地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坚决制止违法或越权减免税行为。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秩序。
  (三)财产行为税减免的审批时限、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 年4 月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