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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2007]3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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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发[2007]3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2007]3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7]3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7]33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购买的277辆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其中分配福建省“猎豹CFA5024XZH ”4部、“猎豹CFA5035XZH”3部和“丰田CA6510B”1部)免征车辆购置税, 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已联合下文(闽森防指办[2007]1号)将免税车辆指标分配各地(名单附后),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车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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